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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三月起新建小区交付前须接受物业承接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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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21-03-18 14:27:53 打印此页 关闭

  【今远物业】现在关于房屋质量的纠纷越来越多,房子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开发商和物业又相互推脱责任。这实际上涉及到开发商的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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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没有明确的物业移交事项,很多小区在物业设施出现问题时,常常出现建设单位与物业公司推诿扯皮的情况。这种情况在将来会有所改变。《济南市新建商品住房物业承接查验实施细则》本月起正式实施,其中明确规定,商品房交付前必须进行物业承接查验,明确了物业公司与开发商在小区共用设施、共用部位等方面的责任。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移交时,要求资料齐全、质量合格、功能齐全。

  据悉,新建商品住房物业承接查验(以下简称物业承接查验),是指在承接新建商品住房物业之前,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验收的活动。

  《实施细则》规定,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对其交付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标准进行约定。在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备案后3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与所选定的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物业承接查验。这些资料包括竣工验收图纸、公用设施清单、水力发电等批准使用文件、物业质量保证书及物业使用说明书等。主要检查公用设施设备的出厂、安装、检验及使用等合格证明文件。

  施工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现场查验结束后,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该协议作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补充协议,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分阶段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可根据开发进度,对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房地产进行分期验收。建筑施工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在承接最后一期物业时,应当办理物业项目整体移交手续。

  房地产承接查验是一项硬性规定,《实施细则》强调,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承接查验义务的,由房地产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并通报。建筑施工企业不移交有关资料进行承接查验的,物业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按照《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今远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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