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车主张某早晨着急上班,发现自己车车轮被物业安装了移车器。物业安保人员声称,不交停车费,就不给移除。双方发生争执,安保人员被张某打倒在地。那么,不交停车费,物业公司有权给私家车上锁吗?这天早晨,北京市民张某走出家门,急着开车上班。走到小区大门口时,发现有两名保安围着他的黑色私家车来回转,他的无名怒火升起。这几天,小区物业一直催他交近三个月的停车费,每个月400元,共1200元。 他家这个小区是老社区,以前就没有物业公司管理。十几年前社区整体提升改造,之后有正规的物业公司入住小区,停车费由最初每月120元,涨到了现在的400元,虽然大多数业主都认可了这个费用,但张某认为涨的没有道理,他说,我从小住这,也没有人收费,现在来了一帮人,就开始收费,我认为不合理。张某不仅延迟缴费,他还经常将车子停在小区门口最显眼的地方,这个地方物业是不让停放车辆的,但他就停在那,以表达对物业的不满。这些日子,他和小区保安关系很紧张。这时,张某三步两步就到车子近前,厉声喝问:你们干嘛。他低头一看,发现物业人员用移车器将他车子的四个车轮给架起来了。物业保安赵某说,你停在大门口,占用消防通道,物业依法给你挪走。张某说,挪什么挪,我这着急上班,迟到了你们负全责。赶紧给我拆下来。赵某说,这个我们得听领导的,你得交停车费,我们才能放行,你车放外面停车场里,也不能不交费说走就走吧。张某一听停车费这事情,火冒三丈。他说,你们听好了,我就不交停车费。你,一秒别耽误,给我把架子拆下来,要不,我让你知道我的厉害。赵某说,你给物业中心打电话吧,领导怎么说,我们就怎么做。赵某说完,要移动车子。张某说,你等着。说完,他打开车门,顺手从车内抄起一根铁棍。提起铁棍就向赵某的胳膊砸去,赵某连忙阻挡,另一名保安连忙用对讲机报告情况,两名保安和业主张某展开了混战,物业公司马上报警了。此时,张某一棍子将赵某打倒在地。派出所民警赶来后,张某跟警察说,我不是不交费,这几天真的没有时间,我着急上班,他们把我车锁上了,他们无权锁业主的车,我是受害者。随后,派出所民警将张某、物业安保人员带走调查,之后业主张某被刑事拘留。无论如何,业主张某打人是不对的,必然会面临着法律的处罚。市民怎么说?
小区是大家的,每个业主都要维护,既然大家都认可了这个停车费用,业主就要遵照执行,你不交停车费就不对了,还要停在小区门口示威,就更不对了,物业挪车没有问题。
在这个事件中,业主张某在警方到达之前说“就不交”,在警方到达之后,改口说不交是因为“这几天没时间”,而不是物业没权力收,从这一情况来看,这个业主大概率并不认为物业无权收停车费。许多业主简单地认为小区是业主的,物业公司无权收取停车费。这种看法是错误的,如果按这个观点,小区是属于业主的,物业公司也无权收取物业费了。事实上,小区的车位分为两种,第一种是利用小区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部分设立的停车位,也就是用广大业主共有权的部位设立车位,这种车位原则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第二种是开发商自行开发的车位,这种车位可以由开发商出租、赠予或者出售。但无论哪种车位,物业在管理过程中都会产生一定的成本,相对应的服务是可以收取服务费的。当然,对于这种车位管理成本,是否包括在物业费中,需要物业公司和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来确定。如果不包括在物业费中,物业自然是可以收取的,不过收取的标准需要协商决定。对于收取的停车费归属,其中未利用小区共有面积设立的停车位,收取的停车费归物业公司所有。利用小区共有面积的,收取的车位费,物业公司与业主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在扣除合理的成本之后,多余的部分应当归全体业主共有。因此,物业是否有权收停车费要看《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停车费收多少,需要业主与物业协商。车子停在公共停车场时,如果不交停车费,停车场的管理人员是可以扣留车辆的。这种行为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这是一种自力救济行为。由于车主将车开走以后,停车场管理人员将无法找到车主,属于情况紧迫,所以停车场的管理人员有权扣押车辆。并马上报警。但是小区业主的情况就很特殊,因为小区业主就住在小区内,物业公司不存在对方不交停车费权利就会受到难以弥补损失的情况,所以对此情况不能采取自力救济行为,也就是不能私自扣押业主的车辆。所以,因为业主不交停车费,物业公司是无权私自扣押业主车辆的,但是,如果业主将车堵在小区门口,影响消防通道,那物业有权做应急性处理,排除妨害。▶声明:此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来源错误或者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您可通过公众号后台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及时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