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管道漏水,业主储藏室受损,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2、物业对于扩大的损失应举证证明,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2012年12月,A物业公司与B业主签署物业服务协议,服务内容包括共用上下水管道、落水管等共用设施的维护。2012年10月,B业主储藏室内的厨房排水管出现溢水,造成业主的735双女鞋受损。经B申请,法院委托第三方资产评估公司进行了评估鉴定,鉴定结论为735双女鞋经济损失的评估鉴定价值为17.72万元,B为此支付了3000元司法鉴定费。另,(1)B将相邻两个储藏室打通,导致损失扩大;(2)B未缴纳物业费。判决:被告物业公司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业主A赔偿金171479.56元。1、A作为B的物业服务公司,应对小区内的共用上下水管道、落水管等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护。本案中发生溢水的排水管道虽然位于涉诉储藏室中,但该管道系业主共用的厨房排水管道,并非业主的专用部分,A应对该管道负有管理维护义务。因A未尽到物业服务的管护义务导致该管道发生溢水,其应对B因此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未付物业费能否成为A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理由。A主张:B不交物业费,A不应再向B提供物业服务,也就不应承担本案赔偿责任。因本案的溢水管道属于共用管道设施,即时B未按时支付物业服务费,也不能免除A对物业公共设施设备的管护义务,故对于A的此项辩解,不予采纳。对于相应的物业服务费,A可以另案主张权利。3、扩大损失能否适用减损规则。A称B“住改商“,将住宅的储藏室改为商用,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A未提供B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亦不予支持。对于打通三间储藏室,导致损失扩大,A亦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在此情况下,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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