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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减、降、缓、补”!助企纾困,济南推“25条”,全文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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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22-04-11 17:34:01 打印此页 关闭
济南市应对疫情冲击助企纾困

若干政策措施

为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减轻市场主体负担, 帮助市场主体渡过难关,在全面落实国家、省有关纾困政策基础上,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实施“减、降、缓、补”

1.严格落实国家、省针对“六税两费”、重点行业领域和小微市场主体增量留抵税额、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 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公共交通运输行业增值税等领域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优化税收征管流程,扩大免申即享适用范围。推广增值税留抵退税“确认制”服务举措。(牵头单位:市税务局、 市财政局)

2.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总费率1%,其中单位费率0.7%、个人费率0.3%。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服务业市场主体中的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在2022年度提高至90%。 ( 牵头单位: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3.经营确有困难的企业,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经营状况改善后再恢复缴存比例、足额补缴住房公积金。 (牵头单位:市住房 公积金中心)

4.对受疫情影响且缴纳水、气费用困难的企业,可由企业向供水、供气专营企业申请办理最长2个月的延期缴费,缓缴期间实行“欠费不停供”,且不得收取违约金。(牵头单位:市发展 改革委、市水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5.2022年发生较重疫情的区县 (功能区 ) 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区县 (功能区 ) 2022 年减免3个月租金。市级、区县 (功能区)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方对符合减免资格的直接减免, 市属国有企业、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原则上在2022年6月底前完成减免。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房屋业主应按规定足额减免,国有参股企业的房屋业主按照国资参股比例减免。涉及转租、分租国有房屋的,减免资格以最终承租方为准,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要将减免房屋租金落实到最终承租方。市属国有企业承租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又转租给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房屋租金由市属国有企业先向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减免,再对最终承租方予以减免。对国有房屋业主因落实减租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中带来损失的,由房屋业主企业申请,视情况在考核中予以因素豁免。因减免房租影响行政事业单位业绩的,在相关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区县 (功能区) 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租金减免工作由各区县 (功能区) 负责落实。涉及央企、省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租金减免事宜,按照《山东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 难行业恢复发展的实施方案》,由省级部门负责落实。 (牵头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各区县、功能区)

6.对租用市级、区县 (功能区) 国有房屋举办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参照享受上条房租减免政策。对为教职工购买五险及五险一金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照每人每月500 元标准给予补贴, 市、区两级财政参照幼儿园生均经费分担比例承担,历下区、高 新区根据实际可参照执行。(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市国资委、 市财政局、各区县、功能区)

7.2022年继续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策,对 2021年10月18日 (含当日 ) 以前所有已依法交纳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维持 80%的暂退比例。 通过保险代替旅行社服务质量保证金,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牵 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莱芜银保监分局)

8.为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中小企业开通“绿色 通道”,对一类企业及重点企业实施“随到随批、随批随退”的 出 口退税快速办理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技术类) 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泉城海关、莱芜海关)

9.严格落实涉企收费减免,及时更新发布收费目录清单,清单之外不得收费。对中介机构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进出口环节收费、水电气暖等公用事业收费、商业银行收费和机场、铁路等物流领域收费等重点领域加强监管。依托12345市民热线、 全国12315平台等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乱收费行为发现一起、 查处一起。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

二、强化融资支持

10.用好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对地方法人银行发放的普 惠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按余额增量的1%提供资金, 引 导金融机构增加普惠小微贷款投放,提高信用贷款占比,加强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实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和“齐心鲁力 ·助企惠商”金融支持个体工商户专项行动,促进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首贷培植”。(牵头单位:人行济南分行营管部、人行莱芜市中心支行、莱芜银保监分局、市地方金融 监管局、市民营经济局)

11.扩大金融辅导覆盖,对受绿色转型、疫情等因素影响遇到暂时资金困难但仍有发展潜力的中小微企业,纳入金融辅导攻坚范围;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综合运用无还本续贷、信用贷款、 供应链金融、应急转贷等多种手段提升金融服务能力,引导金融机构不盲目抽贷、压贷、限贷。(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人行济南分行营管部、人行莱芜市中心支行、莱芜银保监分局)

12.依托 “信易贷”平台组织驻济金融机构提供 “全线上” 金融服务保障,满足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疫情期间的金融服务需求。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13.对纳入国家和省市级应急保供企业名单的企业,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资源倾斜力度,提供优惠贷款利率。(牵 头单位:市商务局、人行济南分行营管部、人行莱芜市中心支行)

14.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者,提 供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贷款期限一次最长不超过3年的创业担保贷。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 万元、贷款期限一次最长不超过2年的创业担保贷款。(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5.建立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向金融机构推送共享机制, 支持金融机构围绕专精特新企业订单、预付账款、存货、应收账 款、知识产权等创新金融产品体系,实施高效信贷审批。银行机构为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发生风险时,按照风险补偿政策规定给予补偿。(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工业 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三、促进供需对接

16.支持行业协会、产业联盟、龙头骨干企业搭建重点行业产业链和供需对接平台,提高原材料保供对接服务能力。鼓励链主企业向中小企业开放供应链,发布产品和服务采购计划,扩大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规模。(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7.建立人力资源供给清单,与缺工企业进行匹配,通过济 南人社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及时发布招聘岗位信息。(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8.实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网上办理,市内注册运输企业及车辆通过“我是泉城交通人”微信公众号网上申请办理“医疗防控物资、鲜活农产品、重点生产生活物资、能源物资、进出口货物、邮政快递等各类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确保六类重点物资运输通行。(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19.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政策。采购人严控“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情形”,对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该项目政府采购预算全部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 200 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在评标(评审)环节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 3%-5%)的价格扣除,鼓励采购人在采购活动中按照允许上浮的最高标准给予价格扣除“顶格优惠”。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牵头单位:市财政局、济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支持企业参与“山东制造·网行天下”专项行动,争取省 1000 元“流量券”补贴(如省调高补贴标准,按照省政策执行),借助专业平台开展“云采销”。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参加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APEC 中小企业技术交流暨展览会等各类交易会、展示会,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展位费补助。(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1.开展铜、铝、成品油、化肥等大宗商品价格监测及分析,发现价格异常波动及时提示预警,引导企业预期和市场供需调节。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

四、加强服务保障

22.持续实施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确保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采购账款。(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23.统一道路货运车辆安检和技术等级评定检验检测标准,统一检验检测周期,实行“一次上线、一次检测、一次收费、结果互认”,减轻货运经营者负担。提升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备案效率,简化办事流程,通过山东省政务服务网实现全程网办。(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

24.按照省统一部署,取消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目录销售电价,相关用户不再执行政府定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参与交易,不受电压等级和年用电量规模限制。支持中小企业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通过售电公司代理、直接与发电企业进行交易、选择代理购电等三种方式参与电力市场。对低压小微企业开展“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的“三零”电力保障服务。(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25.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服务行业有关从业人员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商贸流通行业重点人群定期检测工作的紧急通知》(济指办发〔2022〕130 号)要求频次进行核酸检测,纳入社区免费检测范围。(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2年底。相关条款执行期限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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