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律法规的约束
1、《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章第四条规定: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负责。
2、《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章第二十条规定:禁止占用电缆井、管道井,或者在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井堆放杂物。
3、《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章第二十八条规定:高层民用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禁止堆放物品、锁闭出口、设置障碍物。禁止圈占、遮挡消火栓,禁止在消火栓箱内堆放杂物,禁止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
4、《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章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违反此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