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先生是某小区业主,但近期因为车辆进出的问题让他对小区物业颇为恼火。
原来在今年年初,该小区为整改占道乱停现象及方便业主进出,安装了车辆车牌识别系统。Q先生觉得自己身为小区业主之一,理应将其名下车辆的车牌号录入系统,可是物业却拒绝了他的要求。Q先生一气之下将物业和业主委员会告到了缙云县人民法院。他认为,作为业主,他有权自由出入公共管理区域,被告拒绝将他的车牌信息输入车辆识别系统,属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
小区物业为什么不同意将Q先生名下车辆信息录入车辆识别系统呢?法院审理后有了答案。
物业:该业主没有车库需登记
原来,该物业对出入小区机动车实行人车分离,小区有车位的业主,引导驶入本小区自己的停车位,本小区无车位的业主和非本小区业主车辆要进行逐车验证、引导,确保行驶有序,停放整齐等。
依据该小区关于地下车库车辆通行使用车牌自动识别系统的告示内容,车辆自动识别系统需按车库产权录入车辆牌照,而业主Q先生虽购买了本小区内房屋及储物间,但其却未购买地下车库车位,所以Q先生不是地下车库专有使用权人。
Q先生表示,进出储物间必须经过地下车库,但是每次驶入地下车库都要登记,实属麻烦。
而物业表示,若将Q先生的车牌录入车辆自动识别系统,将有可能侵害其他地下车库专有使用权人的权益。
对此,物业和业委会提供的解决方案是,Q先生要将车驶入小区,必须到小区门口保安室进行登记,但次数不限,且允许短暂停车。
法院审理认为,业主委员会与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在享受相应的权利同时,履行各自的义务。
Q先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该小区有车库(位),物业和小区业委会不同意将其所有的车辆车牌录入自动识别系统,而是同意Q先生在物业保安室进行登记后再放行进入地下室的管理方式,符合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并未侵害Q先生作为小区业主的权利。
最终,法院依法驳回了Q先生要求物业将其所有的车辆信息录入小区的车辆自动识别系统的请求。
法官说法
消防通道是指消防人员实施营救和被困人员疏散的通道,比如大楼内楼梯口、过道都安有消防指示灯;大楼外标识有消防通道字样的道路。消防通道堵塞延误了救援、疏散时间,不但会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更有甚者将危及生命,因此,不可不重视。
我国《新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如有违反本规定,根据《新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本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随着私家车的大量增加,小区停车位供不应求,进而导致小区内乱停车现象越来越普遍。在空间有限的小区里,物业有必要严格车辆进出管理,保障停车秩序,排查安全隐患。
本案中,Q先生要求车辆自由出入小区的诉请,看似无可厚非,但实际上破坏了物业管理规约,加大了物业管理成本。
物业与业主,应是“鱼水之情,共生共赢”的关系。互信是良好互动的基础。物业与业主之间要消除距离感,让情感更贴近,形成互信。
在物业依规管理、业主享受服务的过程中,双方都要遵守自愿签订的管理规约。物业应多站在业主的角度思考,提供更加人性化的服务,业主也应当主动遵守行为规范,共同创造和谐健康的居住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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