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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污染”问题首次纳入地方立法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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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22-08-09 04:23:47 打印此页 关闭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自8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条例规定,严格控制建筑物外墙采用反光材料。道路照明、景观照明以及户外广告、户外招牌等设置的照明光源不符合照明限值等要求的,设置者应当及时调整,防止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和车辆、船舶安全行驶。


问题不少 治理困难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的亮点之一是,将“光污染”问题首次纳入地方立法范畴。

修改后的条例规定,严格控制建筑物外墙采用反光材料。明确提出,建筑物外墙采用反光材料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光反射环境影响论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物外墙采用反光材料建设的监督管理。

除此之外,还新增了其他方面的规定,例如强调绿色照明,明确住房和城乡建设、绿化市容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城市照明相关规划和节能计划,完善城市照明智能控制网络,推广使用节能、环保的照明新技术、新产品,提高城市照明的绿色低碳水平。

“光污染”和废气、废水、废渣以及噪声等污染同样,是备受关注的一种环境污染源。当环境中光照射(辐射)过强,对人类或其他生物的正常生存和发展产生不利影响时,就可以被称为“光污染”。阳光照射强烈时,城市里建筑物的玻璃幕墙、釉面砖墙、磨光大理石和各种涂料等装饰反射光线,都可以被算作“光污染”。

其实,各地都有关于“光污染”扰民的诉讼案例,虽然多数受到“光污染”影响的住户都能够得到一定补偿,而且越来越多的规划、设计、施工单位也明确在合同中提出要避免“光污染”,但这些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光污染”的问题。治理“光污染”无法可依仍是许多城市面临的难题,城市“光污染”治理还存在一定困难。

行政监督 法律手段

“光污染”不仅影响人们的日常生活,还会给交通安全埋下巨大隐患。因此,修改后的条例强化源头管控,明确住房和城乡建设、绿化市容等行政管理部门在组织编制道路照明、景观照明等城市照明相关规划时,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交通安全和提升城市品质等需要,明确区域亮度管理措施,对不同区域的照明效果和光辐射控制提出要求。

同时,修改后的条例要求,道路照明、景观照明以及户外广告、户外招牌等设置的照明光源不符合照明限值等要求的,设置者应当及时调整,防止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和车辆、船舶安全行驶。

住房和城乡建设、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监督管理。

修改后的条例强化对居住环境的保护,明确在居民住宅区及其周边设置照明光源的,应当采取合理措施控制光照射向住宅居室窗户外表面的亮度、照度等。

禁止设置直接射向住宅居室窗户的投光、激光等景观照明。因营造光影效果确需投射的,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合理控制光照投射时长、启闭时间,并向社会公布。

施工单位进行电焊作业或者夜间施工使用灯光照明的,应当采取有效的遮蔽光照措施,避免光照直射居民住宅。

对于违反条款,设置直接射向住宅居室窗户的投光、激光等景观照明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不改正或者拆除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中国建设报(以上内容为整理转载,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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