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日前,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某小区居民雨天在小区楼道骑行电动车摔倒受伤,向物业公司索赔的健康权纠纷。
事发当天早上下雨,某小区某楼幢大厅内地板上有水,物业公司在该楼幢室外放置了防滑垫,室内放置了红布。上午九时左右,王阿姨骑电动自行车外出买菜归来,途经一楼大厅时,骑车路过该红布时不慎摔倒受伤,后至医院救治,经诊断为骨折。受伤后,王阿姨与物业公司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故起诉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
物业公司称:
事故发生的大厅地面铺设的是瓷砖,不能用于电瓶车骑行,原告所述的红布是因下雨天为了防滑物业特意铺设的防滑地毯。王阿姨受伤是因其骑行电动车进入小区楼栋大堂不慎滑倒所致,该小区指定的电瓶车停放点在该楼幢的地下室,王阿姨应当知道室内是不允许停放电动车,也不应在室内骑行电动车。物业公司铺设防水垫以及防滑垫的行为,旨在更好的履行服务义务,对于王阿姨的受伤不存在任何过错,因此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
案件的争议焦点为被告物业公司是否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被告物业公司作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主体,预判到雨天可能导致楼道大厅湿滑,在其能力范围内已经设置相应的防滑措施,已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于原告的摔伤并不存在过错或明显过失,不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而原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有能力保护自身安全,事故发生当天下雨大厅地面湿滑,作为涉事楼幢的居住者,其对涉事大厅环境熟悉,应当对自身安全负有高度的注意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判决后,原告不服,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因不当骑行电动车、恶劣天气等,小区内的意外事故时有发生,每个人都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法律应当拒绝“和稀泥”。根据法律规定,将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限制在合理范围,作出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和公平原则的判决,彰显司法的公正性、权威性,才是稳定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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