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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违停电动车,物业被罚4万元,业主被行政拘留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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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22-09-22 10:03:13 打印此页 关闭


近日,广西南宁
一小区业主
被相关部门处以
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其所在小区物业公司
被相关部门处以四万元罚款


据了解
该业主违法将电动自行车
私自停放在楼梯间内
并从家中私拉电线充电
充电过程中
车辆自燃并发生爆炸
造成1人重伤
业主所在小区物业公司
未能及时发现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
未能予以制止并组织清理

相关部门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
《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给予电动自行车车主陈某
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相关部门依据
《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法规
给予该小区物业公司
处罚款四万元的处罚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

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

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违者最高可处罚10000元

违反《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份电动车消防安全提示 

 请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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