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南宁一小区业主被相关部门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其所在小区物业公司被相关部门处以四万元罚款
据了解该业主违法将电动自行车私自停放在楼梯间内并从家中私拉电线充电充电过程中车辆自燃并发生爆炸造成1人重伤业主所在小区物业公司未能及时发现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未能予以制止并组织清理
相关部门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电动自行车车主陈某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相关部门依据《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法规给予该小区物业公司处罚款四万元的处罚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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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
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
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违者最高可处罚10000元
违反《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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