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某小区的严某,购买了一个位于车库拐角处的地下车位,车位产权证上写明的车位面积为44.46平方米。严某家共有两辆车,购买车位后,严某将两辆车以纵向并列的方式停在了一个车位里。小区物业接到其他业主投诉后找到严某,提出严某购买的是标准车位,而非子母车位,按照车位的使用规定,只能够停放一辆车,而不能超出划线区域使用。
对此,严某不以为然,反驳称:“我花重金买的产权车位,怎么使用是我的事,又没碍着别人。”同时,严某还提出了自己的理由,“我买的车位在拐角处,车位产证面积44.46平方米,我停放的两辆车虽然超出了划线区域,但并未超出我所购买的车位面积。”
因物业公司坚持制止严某在一个小区产权车位上停放两辆车,严某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物业公司立即停止妨害自己合法使用车位的行为,并在小区公告栏书面赔礼道歉。同时,严某还要求物业公司负担自己第二辆车在外停放所支出的费用。
审理过程中,物业公司坚持认为,业主所购买的车位使用面积应以划线为限,超出划线区域则会侵犯其他业主利益,其禁止严某停放两辆车的行为没有错误。
审理结果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严某两车以纵向并列的方式停车,在车尾与墙体保持0.5米距离的情况下,其车头必然会占用部分公共通道,造成其他车位停放的困难及安全隐患;在车头不占用公共通道的情况下,车尾就会几乎触碰至墙体,仍将占用规划设计中预留的公共部位,亦不符合安全要求。根据现场所见,严某纵向停放车辆时车头超出车位线约0.6米,车尾超出车位线约1.7米。
关于业主在车位产证面积44.46平方米的范围内均享有所有权的观点,法院认为,不动产权证上记载的车位面积包括车位专属部分与公摊部分面积,不能仅根据不动产权证的面积来确定车位的专属部位。一般而言,地下车库车位权利人所使用的专属部分,以车库地面划线范围为限,停车位的使用若涉及业主共有部位,应由业主共同决定。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严某的诉讼请求。
说理讲法 ✦
业主对产权车位依据产权登记证享有物权,但在使用过程中,不能简单地把车位产权证面积等同于自己可以使用的占地面积。产权证上记载的除使用面积外,还包含了业主共有的公摊面积,如果业主超出车位划线范围,就占用了所有业主的共有区域,在未经其他业主同意的情况下,物业有权予以管理和制止。本案中,严某的停车方式必然占用公共空间并存在安全隐患,物业公司依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中的约定对严某的上述行为予以规制及管理并无不当,并没有侵害严某的所有权。
《民法典》
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