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
严某车位产证面积44.46平方米,在停车位并列停放了两辆车,遭物业公司阻止。他认为自己停放的两辆车虽然超出了划线区域,但并未超出所购买的车位面积。物业公司认为严某所购买的是标准车位,而非子母车位,按照规定,只能停放一辆车,不能超出划线区域使用。双方就车位停车数量问题,始终无法达成一致。
于是,严某将小区物业公司告上法庭,主张物业停止妨碍其合法使用车位,在小区公告栏里赔礼道歉,并支付停车费23200元。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如果原告严某想并列停放两辆车,车头部分会占用到一部分停车库公共通道的面积,造成其它车位停放的困难和安全隐患。而物业公司依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和《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中的约定,对严某的上述行为予以规制及管理并无不当,未侵害其所有权,故对严某的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严某对一审判决不服,认为自家车位面积,比别人的大了11平方,只停一辆车并不合理,因此提起上诉。
对此,专业律师是怎么解读的呢? 1 问:严某认为车位产证面积44.46平方米的范围内均享有所有权的观点是否正确? 答:在我国不动产权证上记载的车位面积系包括车位专属部分与公摊部分面积,故不能仅根据不动产权证的面积来确定车位的专属部位。 2 问:停车位的使用若涉及业主共有部位,谁有权决定? 答:业主对产权车位应以地面划线范围为限合理使用,不能简单地把车位产证面积等同于自己可以使用的占地面积,超出车位划线范围的区域属于业主共有的公摊面积,若业主对公摊面积的使用超出合理范畴,应征得其他业主的同意,否则物业有权予以管理和制止。 3 问:是否超出了车库地面划线范围就一定要征得其他业主同意? 答:一般而言,地下车库车位权利人所使用的专属部分,以车库地面划线范围为限,同时根据车辆的款式大小差异,适当超出划线部分亦属合理范围。所以只要是合理使用,没有侵占到业主共有部分,亦没有对其他业主的使用造成妨碍,适当超出划线部分,是不需要征得其他业主同意的。 4 问:是否一个停车位就一定不能停两辆车呢? 答:我们认为,一个停车位一定就只能停一辆车的观点是不准确的,之前在广东省的黄女士购买一个停车位,可停放两辆小型轿车,因物业阻碍停车诉至法院,就胜诉了。那么同样的就一个车位停两辆车,严先生为什么会败诉呢?这里还是我们前面提到的是否合理使用,是否侵犯业主共有权益或他们的正当使用。按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业主对自己的不动产依法享有使用权,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法可以合理的使用该车位停放汽车,物业是不应该阻挠业主使用的。 普法小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第二百五十七条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一位停两车”,一切以是否侵犯其他人的权益或公共权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