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发现,物业公司在小区的楼道、大堂、电梯内等公共区域刊登了大量的广告,而物业公司却未将电梯广告费用进行公示,也未向业主进行分配。小区业主委员会认为,物业公司在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利用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经营广告,收取广告费用并据为己有的行为损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法律法规,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返还电梯广告租赁费用。
物业公司辩称,其于2019年与某广告公司签订《物业电梯广告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电梯投放广告费用每部每年500元,共20部电梯,租赁期限为2年,合计20万元。物业公司表示,该部分款项已经支出,一部分用于成本支出,一部分用于部分业主欠缴的物业费,但仅提供了成本支出方面的证据,并未提供其他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小区内电梯属于业主共有范围,物业公司将业主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与收益应单独列账,并及时向业主公示,按照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意见进行分配。
本案中,物业公司将业主共有电梯租赁给广告公司使用获得的收益应属于业主共有,而物业公司并未对此收益进行单独列支、公示,也未向业主进行分配,损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应当返还给业主。物业公司与广告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的成本费用,应从业主共有的广告收益中扣除。对于物业公司所称部分费用用于业主欠缴物业费,法院认为欠缴物业费的仅为部分业主,而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双方债权债务主体不同,不符合法定抵销的规定,因此,物业公司行使抵销权的主张未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扣除合理成本后向业主返还电梯广告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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