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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看 || 律常识:物业的六个相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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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24-01-05 14:07:07 打印此页 关闭





物业的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物业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物业相邻关系,从本质上讲是一方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财产延伸,同时又是对他方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财产权利的限制。《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常见的相邻关系有:

(1)相邻土地使用关系  

相邻一方的建筑物或土地,处于邻人的土地包围之中,非经过邻人的土地不能到达公用通道或虽有其他通道但需要较高的费用或十分不便的,可以通过邻人的土地抵达公用通道。但行人在选择通道时,应选择最必要、损失最少的路线。通行人还应对因通行给邻人造成的损害予以补偿。历史上形成的通道,土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无权任意堵塞或改道,以免妨碍邻人通行。如确实需要改道,应经过邻人同意。 



(2)相邻防险、排污关系  

相邻一方在开挖土地、建筑施工时不得使邻地的地基发生动摇,不得使林地的建筑物受到危害;相邻一方的建筑物有倾倒的危险,威胁邻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相邻一方应当采取预防措施,如加固、拆除;相邻一方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时,应当与邻地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或者采取预防措施和安全装置,相邻他方在对方未尽此义务的情况下,有权要求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相邻人在生产过程中,排放废气、废水、废渣,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相邻他方对超标排放,有权要求相邻人排除妨害,对造成的损害有权要求赔偿。

  

(3)相邻用水、流水、截水、排水关系  

相邻人应当保持水的自然流向,在需要改变流向并影响相邻他方用水时,应当征得他方的同意,并对由此造成的损失给于适当的补偿。  相邻一方在为房屋设置管、槽或其他装置时不得使房屋雨水直接注泻于邻近建筑物上或土地上。 

 

(4)相邻管线安设关系  

相邻人因埋设管道,如油管,水管、煤气管;架设线路,如输电线路、通信线路,需要经过他方的土地时,他方应当允许。但相邻方应当选择损害最小的地点及方法安设。相邻人还应对所占土地及施工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并于事后清理现场。


(5)相邻光照、通风、音响、振动关系  

相邻人在建造建筑物时,应当与邻人的建筑物留有一定的距离,物业管理以免影响邻人建筑物的光照、通风。  

相邻各方应当注意环境清洁、舒适,讲究精神文明,不得以高音、噪声、喧嚣、振动等妨碍邻人工作、生活和休息。否则,邻人有权请求停止侵害。  


(6)相邻疆界关系  

相邻房屋及其他附属物设施的占有、使用应当明确界限,如界限不清、责任不明时,应当归相邻各方共有或共管,以免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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