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案例:【(2019)内0603民初1068号】
该案例中,物业公司完全履行了管理义务,并且在庭审过程中也提供了充足的证据,法院认定物业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足以证实车牌号为:×××宝马牌轿车剐蹭的具体时间、地点,也不能证实该车辆维修费用与剐蹭造成损失程度之间的关系,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主张赔偿其所有的车牌号为:×××轿车因剐蹭引起的车辆损失费用15650元,理由为该车停放在自己的地下停车位,被他人车辆划擦严重,被告有监控不启动,被告只管收物业管理费不为业主服务,应承担相应责任。但原告李某所居住的××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于2017年9月1日、2018年8月31日签订的《关于地下停车服务内容及标准的约定》没有关于车辆剐蹭的管理义务,每车位每月收取80元管理费包括物业公司地库工作人员的工资、劳保、服装、保险等费用,以及地库照明和保洁费用,不包括其他管理费用。且地下车库监控设备于2019年5月前瘫痪无法使用因其他客观原因导致,不能归责于被告未尽到管理义务,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
1. 车辆在小区中遭受剐蹭,直接责任人应为侵权的实施者。
2. 至于物业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不应该一刀切地认定物业公司必然承担赔偿责任,这里首先应该关注的是业主与物业公司签署的物业服务合同关于停车管理费的约定,是否包含保管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