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某小区业主
在楼道拉电线给电动车充电,
物业公司多次口头、书面告知未果,
将电线剪断。
该业主报警。
民警调查后,
认为物业公司是履行物业管理行为,
不属公安机关管辖。
该业主认为天宁区公安分局行政不作为,
于是将天宁区公安分局起诉到法院,
要求其对物业公司进行处理。
一审业主败诉,
业主上诉,
二审业主还是败诉。
当事人信息 审理经过 原审认定 原审经庭审举证质证认定,2016年9月21日,薛某某拨打110报警,称放在楼道的插座被偷了。 民警到现场后,得知系其私拉拖线插座在过道进行电动车充电,物业公司多次劝说未果后拆除插座。民警协调后物业公司将插座还给薛某某。 2016年10月26日,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以下简称天宁公安分局)收到薛某某的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的函,其表示物业公司用剪断电线等手段打击报复举报人,干扰举报人正常生活,要求天宁公安分局履职查处。 天宁公安分局对薛某某、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展开调查询问,了解到因薛某某将拖线插座拖至过道进行电动车充电,物业公司多次口头、书面告知未果,故将电线剪断。 民警调查后认为物业公司的行为系物业管理行为,不属公安机关管辖,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 原审认为 上诉人诉称 经审理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原审判决书所认定的基本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经查,薛某某系私拉拖线插座在过道进行电动车充电,常州某物业管理公司多次劝说未果后,为公共安全考虑,拆除其插座;薛某某称物业公司对其进行打击报复的举报不属实。 因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天宁公安分局向薛某某出具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薛某某起诉天宁公安分局行政不作为的理由不能成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薛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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