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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建议修改物业管理条例 降低业主表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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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7-03-22 10:57:24 打印此页 关闭

法制日报北京3月10日讯(记者 万静)现实中,业主大会召开难,业主委员会成立难。究其原因,除了业主自身认识不足、参与意识不够、经费无法保证、缺乏有效组织引导等问题之外,还与《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双过半”的表决要求有关。全国人大代表、武警宁夏回族自治区总队原司令员蔡万源建议修改《物业管理条例》,降低业主表决要求,放宽业主大会召开条件。

 

  蔡万源代表认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半数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但在实际中,很多房屋空置甚至无法交房,有的住宅小区长期无法达到50%的交房率,有的小区入住率也很低,无法达到“面积过半、业主过半”的表决要求。根据福建省的问卷调查,半数受访者认为,物业管理区域内出售并交付使用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入住户数比例达三分之一以上的,也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据了解,香港《建筑物业管理条例》第II部管理委员会第(8)条规定:根据本条召开的业主会议的法定人数为业主人数的10%。根据香港多年的实践经验表明10%的法定人数就可召开会议,在香港已经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

 

  为此,蔡万源代表建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应作如下修改:在“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后增加规定:“当物业管理区域内出售并交付使用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且入住户数的业主比例达到三分之一以上的,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内有5户以上业主发起,可筹建召开业主大会。业主身份认定仅需凭不动产登记证书(或经备案的购房合同)和居民身份证”;同时将第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中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均修改为“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一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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