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常常遇到许多自己无力解决的麻烦事,需要请求政府主管部门出面处理。遇到这种情况的时候,只要自己已经尽到法规赋予的“教育、劝阻”的责任,就千万不能客气,孩子哭抱给他妈,该报告的马上报告,请有执法权的上阵。否则,自己硬撑,死要面子活受罪,到头来往往两头不落好,还很可能给自己惹来更大的麻烦。
物业的解决不了的麻烦事,也是政府主管部门棘手的麻烦事,他们处理起来也未必是手到擒来。当我们报告时,个别政府主管部门的个别工作人员推三阻四、装聋作哑,也不难理解。若此,可或委婉或直截了当,提示其不作为的后果。这不算要挟,是善意提醒,是给政府主管部门处理问题鼓劲加油。
物业面临的麻烦事种类繁多,分别属于不同的衙门口管理。笔者择其要者,做个引见,或许可以方便同行遇事找“妈”。当然,各地的机构设置不完全一致,有的还有综合执法局,所以会不尽相同。不过,告诉同行一个秘诀,实在搞不清楚主管部门,就一纸公文寄给办公厅或市长热线,由他们“扳道岔”分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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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封闭阳台露台、破墙开窗开门和改变外立面的
违法违规认定依据:违反《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局或规划委,有些地方划归城管部门管理
《城乡规划法》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行政主管部门主要处罚办法:《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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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拆改、变动、破坏房屋内部主体结构的
违法违规认定依据:违反国务院《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
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局,有些地方指定房管局管理
国务院《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行政主管部门主要处罚办法:国务院《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商业活动、娱乐活动、装修等噪声扰民的
违法违规认定依据:分别违反《环境噪声防治法》第六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中第四十三条至四十七条的相关规定,“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行政主管部门:环保局、公安机关
《环境噪声防治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行政主管部门主要处罚办法:
《环境噪声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至六十条的规定,除经营中文化娱乐边界噪声超标排放,和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设备设施边界噪声超标排放两种情况,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外,其余均“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整改),可以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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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堵塞和封闭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紧急出口的
违法违规认定依据:《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消防机构
《消防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行政主管部门主要处罚办法:
《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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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养犬、犬吠和遛犬扰民的
违法违规认定依据:现在尚无全国性法规,但上海、广州、成都、石家庄等绝大多数省会城市,都制订颁布了大同小异的地方性《养犬管理条例》,这些条例均有禁养大型犬,养犬人必须遵守的驯养、监管责任,和带犬只户外活动的限制性要求等规定。
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
各地出台的《养犬管理条例》,毫无例外地都明确各级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行政主管部门主要处罚办法:
基本的处罚办法是对违反条例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暂扣、捕杀犬只,给予养犬人数额不等的罚款。
☻擅自毁坏绿化、占用绿地的
违法违规认定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绿化条例(2011年1月8日修正版)》第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第二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行政主管部门:园林局
《城市绿化条例(2011年1月8日修正版)》第七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行政主管部门主要处罚办法:
《城市绿化条例(2011年1月8日修正版)》第二十八条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第二十七条规定,有损坏城市树木花草、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等行为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章内容来源:物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