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楼加装电梯,费用谁承担?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的城镇化水平日益提升。早期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建设规范并不完善,因此配置电梯的低层或小高层(7层及以下)住宅楼极少,除了少数高端楼盘以外,一般的职工楼、家属楼、自建房等基本不会配置电梯。但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升,以及居民年龄的增长,为既有住宅小区加装电梯成了当下日益凸显的生活必备需求。笔者将在本文中为大家简单介绍在既有住宅小区加装电梯过程中的费用承担问题。
通常而言,既有住宅申请加装电梯的条件不仅需要房屋的建筑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及安全疏散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更重要的是申请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单元、一幢或者整个小区的业主能够依照《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进行充分协商,依法达成一致意见,能够妥善处理好周边的相邻关系。
笔者通过对安徽、南京、广州、厦门等不同省市地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梳理,分析出对加装电梯决议的表决比例要求主要分为以下两类——《民法典》施行前和施行后制定的地方性规定。
以安徽省、南京市为例,地方性规定与《民法典》保持一致,对表决比例和同意比例均做出了具体规定。一般要求专有部分面积和人数双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双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如《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一条:住宅物业需要使用共有部分增设电梯等进行改造的,应当由本幢或者本单元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符合规划、土地、建设、环境保护、消防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并且依法办理相关批准手续。
关于《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规划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本单元增梯应经该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书面签署同意意见。
《民法典》生效前制定的地方性规定
以广州市、厦门市为例,表决比例参照《物权法》(现已失效)的规定,仅对同意比例做出了要求,无参与比例的相关规定:明确专有部分面积和业主人数双占比在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予以同意。
《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第五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意向和建筑设计方案应当听取拟增设电梯所在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业主的意见,并应当经本单元或者本幢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前款所指面积和业主人数的计算方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和相关规定执行。
分单元增设电梯不影响本幢其他单元房屋结构安全的,本条第一款所指总面积和总人数按照增设电梯单元的房屋独立计算。
然而,此类规定虽未更新,但作为下位法,对于和《民法典》有冲突的部分,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因此笔者认为,在《民法典》施行后,无论地方性规定如何表述,既有住宅小区加装电梯的法定前提应该是专有部分面积和人数双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双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目前各省市地区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的建设资金及运行使用、维护管理资金来源的规定各不相同。笔者通过对广州、哈尔滨、济南等不同省市地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梳理,发现其中涉及的资金承担主体有业主、政府、其他单位及社会主体。而单位和社会主体出资参与电梯加装需要满足相应的条件,并非各城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费用承担的主要主体,故笔者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资金承担的主体主要分为了以下两类——由政府与业主共同承担的和由业主自行承担的。
以哈尔滨市、济南市为例,政府会对每部加装的电梯提供相应的补助金,业主需要负担剩余加装电梯费用,加装电梯的各项资金由业主和政府共同承担。
《哈尔滨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指导方案》第四点资金筹集中明确:(一)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的建设、运行使用、维护管理等资金由相关业主共同承担,由相关业主自行协商达成一致,并形成资金筹集使用方案。(二)加装电梯的业主可以申请使用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超过刨除补助资金外的实际分摊费用。(三)遵循“事后审核、一次性拨付”的资金补助原则,政府可以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建设补助。对于由相关业主出资、电梯权属归相关业主共同所有的加装电梯项目,市级财政按照每部电梯15万元给予定额资金补助,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取得电梯使用登记证书的加装电梯项目,可申请政府补助资金。
《济南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第七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所需资金可通过下列方式筹集:(一)业主按照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二)业主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三)财政补助资金;(四)社会投资;(五)其他依法可用于增设电梯的资金。
以广州市、厦门市、南京市为例,其关于加装电梯的资金主要由业主共同承担,但允许在业主个人承担的基础上,提取相应的住房维修基金、住房公积金、专项维修资金等进行使用。
《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第八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所需要的资金,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筹集:(一)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由业主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分摊比例由共同出资业主协商约定。(二)属于房改房的,可以申请使用单位住房维修基金。(三)可以申请使用房屋所有权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专项维修资金。(四)原产权单位或者原房改售房单位(不包括财政拨款的预算单位)出资。(五)社会投资等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厦门市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2018修订版)》三、资金筹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所需的资金,可以通过下列方式筹集:(一)由业主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协商,按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二)业主可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三)业主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四)已售公房业主可按照有关规定提取房屋维修金;(五)其他符合规定的资金。
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当就各自出资额、维护、养护分摊等事项达成书面协议。业主自行协商出资比例。增设电梯所筹集的资金及使用情况应当在小区显著位置公布,接受监督。公布的位置应包括公示栏、一楼防盗门上(外侧)、小区出入口等。
《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第六条:业主可以根据所在楼层、面积等因素分摊资金,分摊比例由出资的全体业主协商确定;出资增设电梯的业主可以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既有住宅原建设单位可以出资增设电梯。
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资金业主如何进行分摊的问题,大多数省市都无具体明确规定,往往实践中由业主们协商确定。笔者通过对仅有的几个省市地区所提供的政府指导分摊比例的规定梳理,发现一般业主分摊费用的方式有两种——按照分摊系数及递增系数推算确定各户具体的分摊费用,或直接根据各层的分摊比例确定分摊费用的。
以广州市为例,首先确定某一层的分摊系数及递增系数,各层按照系数进行分摊;然后每一层的具体某一户的分摊费用按照其专有部分占该层建筑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第八条第二款:按照前款第(一)项由业主协商约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的,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当就各自出资额、维护和养护分摊等事项达成书面协议。业主可以参考以下分摊比例约定出资、维护和养护费用的分摊:以第三层为参数1、第二层为0.5、第一层为0,从第四层开始每增加一个楼层提高0.1个系数,即第四层1.1、第五层1.2、第六层1.3,并依此类推出资比例;同一楼层各户的出资比例可以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该层建筑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以上海市、南昌市、昆山市为例,根据直接确定的每一楼层业主的分摊比例确定具体的分摊费
无论是分摊系数还是不同楼层的分摊比例,都可见主管部门的指导倾向均为“多用多摊,少用少摊”,这也符合“合理分摊”的原则。毕竟对低层业主来说,加建电梯能给其带来的获益不仅不大,反而有可能侵占其公共空间,因此1层业主分摊系数多为0也就合情合理了。
不同点在于,若是明确各层的具体分摊比例,当遇到规定以外的情形时,就会产生一定的争议,比如《上海市加装电梯费用分摊方案》中只明确了1-7层的分摊比例,若存在地下半层、楼栋有8层或其他特殊情况,此时上海规定的适用性相较于广州的规定就比较弱了。
▶文章内容来源:《旧楼加装电梯的费用承担与纠纷处理》,原载于《现代物业》下旬刊2022年2-3期/总第55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