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刚除了雪,还有提示,业主滑倒骨折,物业该不该赔?
12月初,太原市下了一场雪,万柏林区某小区物业公司张经理反映称,雪天路面湿滑,物业刚除完雪,也有提示,有业主在小区中央广场上不慎滑倒,到医院确诊为骨折。这位业主的家属来物业要求赔偿,让物业很为难。物业到底该不该赔偿?唯一可以依据的法律准则是《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物业的权责范围,服务于业主和物业服务公司的合法权益,是保障和维护人民基本生活安定的法律条文。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如果按照上述的条例来分析,那么物业积雪不清理,确实存在导致他人安全受到伤害的隐患,因此物业应该积极配合来清理积雪。从上述《物业管理条例》可以看出,关键点在于物业有没有清理积雪?如果有清理,而这位业主还滑到,这属于自身行为,自己应该承担一定责任了。如果物业没有清理积雪,那么按照上述条例,物业应该积极配合处理相关赔偿。查阅了很多物业守则发现,几乎所有的物业都没有把清理积雪这一条放入准则中,原因之一,南北方有差别,南方不下雪,北方下雪,因此不好统一,所以不会把这条加进去。从物业的角度来说,也不希望业主发生意外。同样从业主的角度也不希望自己发生意外。那么意外出现如何处理呢?1、对于物业来说,发生了这样的意外,首先应该积极配合区解决事情。同时需要将现有的隐患消除,也就是说将积雪清理。上述的物业服务内容第五条,物业有公众责任保险,因此可以做出一定的补偿。这也算良心补偿。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必须要赔偿。2、受伤的业主应该通过业主委员会来协调此事,此事的受害者是业主,而业主委员会有其为业主服务的责任,因此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协调。3、本案件中业主本人也需要承担一定责任,自己的不小心导致了自己受伤,因此可以要求物业补偿一部分费用,毕竟现在医保可以报销大部分,剩下的也不会花多少,再由物业出一点,应该可以弥补了。双方可以协商解决此事,毕竟都有过世。所以说都是良心的决定。物业确实有负责清扫积雪的义务,但物业负责不了老天继续下不下雪的事啊!太原万柏林区某小区里,一位业主在小区中央广场上不慎滑倒,到医院诊断为骨折。问题是,他摔倒的地方,物业早上已经扫过雪了,由于雪还在继续下,地上当然会又落上了一层薄雪。而且,在下雪前,物业也贴出了通知,要求业主注意防滑。由此我们可知,物业并不属于不作为。这个,也能向物业索赔吗?如果逻辑成立,那么,即使我们下雪天在大街上,或在任何地方不小心摔倒了致伤,也完全有索赔的理由了啦,因为马路也有城管或环卫负责清扫积雪的责任,因为任何地方都能对应到相关的职能管理部门呀!所以,这种情形,还是由于自己的主要责任所致,不小心而出了的意外。当然,老人不幸摔倒骨折确也值得同情,但据此而索赔,就强词夺理了。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由于物业公司的过错导致业主人身遭受损害的,物业服务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业主走路的过程中,也有具有谨慎的义务,具有防范风险发生的义务。这就是说,即使是物业有过错,如果与自己疏忽大意也有关联导致的损害结果,物业公司也可以不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实际上,类似的案例同样也曾在山西发生过。今年年初,太原市民刘某从家里出来去单位食堂就餐,当时也是刚下过雪路滑,刘某滑倒被摔成骨折,并在山大二院进行了手术治疗。事后刘某状告了食堂所位于的某物业小区。迎泽区法院对该案一审判决的结果是,认为刘某状告该物业公司的证据不足,驳回了他的请求。由此判决我们可知,法院并不支持此类性质的索赔。再具体说到这件事,其家人向物业小区的索赔,更有无理取闹的嫌疑:小区既有预告通知,又有扫雪措施;何况在下雪天出门,自己本身就更要小心注意,即使出现了防不胜防的摔倒,那也赖不到别人。我想,如果他们走法律程序,我甚至怀疑法院都不会受理。▶声明:此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来源错误或者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您可通过公众号后台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及时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