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某系某市A小区15栋1单元6-4号房业主。某日,廖某通过腾讯qq在A小区业主群中发表了一篇名为《论A小区物业管理的现状》的文章。一周后,廖某再次通过腾讯qq在A小区业主群中发表了一篇名为《论A小区物业十大罪状》的文章。后文章被贴至小区醒目位置同时被转载至多个网站。后廖某所在小区部分业主对小区物业产生抵触情绪,拒缴物业费,并要求撤换物业公司,相关网友也在网上对该物业公司进行了评价。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法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廖某未通过正当途径解决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物业服务纠纷,而在人数众多的qq群中发表明显具有能损害物业名誉的措词,如“罪状”、“道德败坏”等的文章,已超出正常的批评和评价的范围,具有过错。客观上导致该文章被在公共场所张贴并被网站转载,相关内容被散布,足以造成他人对该物业评价降低,侵害了物业公司的名誉权,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廖某在业主QQ群中发表文章,文章被张贴在小区醒目处,并被转载至多个网站,虽然廖某认为其发表的文章反映的问题属实,但该文章使用了过激语言,其目的不仅仅限于批评和评论服务质量,应当认定其侵害了物业公司的名誉权。判决:一、廖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论A小区物业管理的现状》、《论A小区物业十大罪状》,并向物业公司赔礼道歉;二、廖某在A小区张贴书面声明(张贴前,文字内容须经法院审查)3份,为物业公司恢复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声明:此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来源错误或者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您可通过公众号后台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及时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