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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未如实公示公共收益,被罚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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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22-04-13 15:25:04 打印此页 关闭

无锡市一家物业公司
因未如实公示
小区经营设施收益收支情况,
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款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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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8月,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辖区一小区业主投诉称,2016年以来,都没有看到小区物业公司对小区公共收益情况进行公示。

接到举报后,该局执法人员赶至现场检查,结果,在该小区门口公示栏及物业服务中心公示牌上,均没有小区公共收益的公示信息。

对此,物业公司负责人解释称,2016年至2019年,该公司对小区经营设施收益收支情况均进行如期公示,只是后来被人撕掉了。
为证明自己的说法,该负责人提供了相关照片等材料,但这些材料仅能证明该公司于2016年至2018年进行了相关公示。

鉴于该物业公司未能提供2019年的相关公示证据,执法人员当场向该公司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在显著位置公示经营设施收益收支情况。

执法人员核查识破“收益为负”
因未如实公示被罚1万元

整改期限过后,执法人员再次到该小区复查。此时,物业公司虽进行相关公示。但执法人员核查中却发现一个蹊跷之处——公示明细显示,该小区2019年经营性设施收入为8000多元,支出为9000多元。这就意味着,收益为负数。

然而,在检查中,执法人员看到该小区内有电梯广告、快递柜租赁、地面停车位收费等,这些都属于经营设施的收入,怎么可能只有8000多元呢?

为核查公示中数据是否属实,执法人员调取了该小区电梯广告、快递柜租赁等相关合同,其中,仅小区电梯广告一年收入就有4万余元。

尽管该物业公司辩解称,该部分收入款项尚未完全到账。但执法人员认为,物业公司应如实公示经营设施的全部收入,不能因没到账,就不予公示。

鉴于该公司未如实公示经营设施收益情况,同时,综合考虑该小区物业公司的实际情况,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对其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目前,该物业公司已整改到位。

据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介绍,小区经营性收益主要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入,去除成本后,所产生的收益。

《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该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同时规定,该经营性收益的收支情况应当每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经营设施收益收支情况或者公示失实信息的,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由县(市、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该执法人员提醒广大业主,小区经营性收益关乎每位业主的切身利益,业主有权对收入支出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物业服务企业未如期、如实公示,可拨打12345进行投诉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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