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记者在召陵区人民法院见到了民事审判庭庭长张耀轩,他告诉记者:“人民法院应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正、诚信的价值理念,不鼓励、不支持业主以拒交物业费的形式表达对物业企业的不满情绪,同时,物业企业应当转变理念、强化服务意识。”
随后,张耀轩向记者出示了一份2020年的一起原告某物业服务公司诉被告李某某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判决书。
案例摘要: 原告物业公司负责人说,他们对该小区按照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进行了管理,但自2016年1月13日至2020年12月12日,李某某一直以种种理由拒交物业服务费,并向法庭举证。要求李某某支付欠付的59个月物业管理费,加上逾期滞纳金,共计6974.85元。 被告李某某辩称,他的房屋为门面房,商铺是否交纳物业费主要得看物业公司是否提供了服务,提供了什么样的服务。“他们作为物业公司,从购买房屋至今,未提供过任何服务。小区内隐患重重。”李某某称,并向法庭提供了证据。 召陵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法院认为,物业管理应当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判决应当保障、规范最基本的生产生活秩序,人民法院不鼓励、不支持业主个人(小区内住户业主、小区内外门面房屋业主)以拒交物业费的形式表达对物业企业的不满情绪。
张耀轩告诉记者:“人民法院支持交纳物业费的裁判初衷只是要保障基本的生产生活秩序,并不代表对本案物业企业服务质量的认可。试想,每个小区的部分乃至大部分业主以各自的理由拒绝交纳物业费,物业企业失去经济来源,怎么可能有高质量的物业服务。如此恶性循环,最终权利受侵害的还是广大业主群众。如果大量业主认为物业企业服务不好,法院鼓励、支持通过业主委员会的形式更换、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以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
同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优胜劣汰是基本的生存法则,物业企业应当转变理念、强化服务意识,否则,只会坐等收钱而不管服务质量的物业企业不会长久,终究会被时代和人民群众淘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