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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到期未续,业主能否拒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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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23-06-20 09:49:41 打印此页 关闭



物业服务合同期届满后,

小区业委会未作出续聘或解聘决定,

物业服务公司继续提供服务的,

业主能否拒交物业管理费?







       近日,三水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陆某向原告某物业服务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5.2万余元及逾期利息。




案情回顾

       2013年12月,三水某小区业委会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原告某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由乙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如合同期满,甲方没有将续聘或解聘乙方的意见通知乙方且没有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乙方继续管理的,视为此合同自动延续。2015年,某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解散。




       2017年4月,上述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后,原告未收到业委会的续聘或解聘通知,该小区亦未选聘新物业公司,原告遂继续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陆某作为该小区某商铺的所有权人,将某商铺出租予案外人林某,并由林某负担该商铺租赁期间的物管费等。


       2020年5月,双方的租赁合同期满后,林某未再续租。陆某收回商铺后,亦未再支付物业管理费。原告某物业服务公司遂将陆某诉至三水法院,要求其支付2020年5月至12月的物业管理费合计5.2万余元。





法院判决

       三水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已届满,但业主没有作出续聘、解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且原告在合同期满后继续为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陆某所有的商铺位于上述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范围内,且林某在租赁期间代陆某交纳相应物业管理费,陆某作为商铺所有权人理应知情,故原告某物业管理公司与被告陆某之间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对于原告某物业服务公司要求陆某支付其所有商铺的物业管理费5.2万余元及利息的诉请,三水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并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三水法院法官黄灿表示,业主在享有物业服务合同权利的同时,应当承担物业合同的义务。物业合同到期后,业主没有另聘其他物业服务人的,原物业服务人若继续提供物业服务,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在服务期间,业主不得以业委会已解散、未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等理由拒绝支付物业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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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第九百四十八条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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