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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入伙燃烟花,致另一小区业主家起火,谁来担责?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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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23-10-16 14:24:15 打印此页 关闭


庆祝新房入伙燃放烟花,

燃放后半小时左右同栋楼房某房内起火,

本该庆祝的好事却引发灾祸,

对于火灾造成的损失,

燃放者和物业公司如何承担责任?


基 本 案 情




2021年12月31日凌晨3时左右,某小区的业主李某夫妇为庆祝新房入伙,在该栋楼房的大门前燃放烟花。

凌晨4时20分左右,某小区物业工作人员发现该栋楼房18楼有房间燃起大火(该房间业主为何某夫妇,房屋于2021年11月27日开始二次装修),便立即拨打了119火警电话并联系其他工作人员前来灭火。火灾发生后,消防救援大队对现场进行封闭式保护,进行了勘验并制作了《火灾现场勘验笔录》。2022年3月17日,经消防救援大队委托,资产评估事务所作出资产评估报告书,认定涉案房屋装修工程损失评估值共计9.29万元。

2022年3月31日,消防救援大队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不能排除外来火源引燃可燃物着火成灾。因该火灾事故对何某夫妇购买的房子造成了严重损害,何某找到烟花燃放者李某夫妇和某小区物业服务公司,要求其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李某夫妇认为,火灾不一定是由燃放烟花引起的,且燃放烟花经过了房产总公司同意,房产总公司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对房屋内的损失的价值也存在异议。

房产总公司、房产资兴分公司认为,物业公司非涉案房屋起火的责任人,财产损失应由实际侵权人承担,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午夜巡逻第一个发现险情,第一时间报火警灭火,事前在《临时管理规约》、业主群中多次提示告知禁止燃放烟花,且事后配合处理现场、积极配合消防救援支队勘验及协调业主间解决赔偿问题,事前、事中、事后已尽到管理责任。另涉案房屋阳台拉门被拆除,未关外窗户,无法隔绝阳台外带来的风险,原告自身也应承担次要责任。

因对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2023年3月,何某夫妇将李某夫妇、房产总公司、房产资兴分公司诉至资兴市法院,要求共同赔偿其财产损失143907.53元。

法 院 判 决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根据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中对起火原因的认定,及现场勘验笔录中载明案涉房观景阳台上有烟花爆竹残留物,即烟花溅入室内引发火灾具有高度的盖然性,且李某夫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火灾系何某夫妇故意或者其他原因以及不可抗力所造成,二者燃放烟花的行为与涉案房屋因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房产资兴分公司作为涉案房屋的物业服务企业,虽在业主微信群提醒业主不能在小区内燃放烟花,但在李某夫妇燃放烟花时未进行制止,未履行法定和约定的安全防范义务,与涉案房屋因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存在间接因果关系,亦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非房屋内部因素造成的火灾已明显超出了何某夫妇的正常注意范围,故其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

本案责任酌情确定由李某夫妇承担70%的责任,房产资兴分公司承担30%的责任,房产资兴分公司作为房产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对外债务中以其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的部分,由房产总公司承担。

涉案房屋因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存在经消防救援大队委托资产评估事务所鉴定,所有装修工程损失评估值为92900元,双方均未再申请重新鉴定,故案涉房的直接财产损失为92900元。对何某夫妇提出的其他损失,因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他损失的金额,且其对原自带精装的部分项目进行了拆除,故不予认定。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李某夫妇承担何某夫妇房屋损失的65030元,由房产资兴分公司承担27870元,房产资兴分公司以其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损失的,由房产总公司承担。

判决后,李某夫妇不服一审判决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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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官 说 法




新房入伙在特定的时间燃放烟花作为一种习俗,希望给自己带来好运,让人在城市更有安定感,但也存在安全隐患,燃放烟花产生的火星遇到可燃物容易导致火灾,有些手持鞭炮也容易因操作不当造成使用人及路人受伤。

在此,法官呼吁广大群众,在庆祝新房入伙燃放烟花的过程中,一定要在空旷开阔的平地进行燃放,燃放后及时扑灭残留的火星并处理好燃放垃圾,防止燃放残留物温度过高自燃,预防事故发生。

同时,法官也提醒各小区物业管理方,明确小区内关于燃放烟花事项的相关细则,在业主燃放烟花时,要安排专人进行管理,尽到相应的安全防护义务,以免造成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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